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章 土地权利的确认和变更第十二条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调整土地所有权的,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一)因修建大型水利工程、保护生态环境和改善自然环境恶劣地区农民生活条件等原因,国家组织农民集体迁移的;(二)因交通、水利等工程项目改变位置的;(三)因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调整土地的;(四)其他原因确需调整土地的。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6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