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重庆市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公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城市供水和优质饮用水实行统一管理,对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进行管理,具体日常管理工作由其所属的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机构负责。各区县(自治县)城市供水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节水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