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废止

本条例有关用语含义:

(一)城市供水企业:包括公共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企业和其他供水企业。

(二)供水设施:包括自来水处理厂和供水专用取水井、水池、深井、引水管道、输配管网、闸阀、窨井、消防栓、公用给水站、房屋水箱及其他供水设施等。

(三)节水设施:包括工业循环水设施、冷却塔、节水型卫生洁具、节水型器具等。

(四)优质饮用水:是指以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符合生活饮用水标准的水为原料,经使用反渗透、电渗析、超滤、蒸馏、离子交换等办法提纯处理,达到一定水质标准,使用管道或罐装直接供给用户,可直接饮用的水。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