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废止

自建设施供水管网需要与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应当征得公共供水企业同意,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禁止将产生或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单位的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