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供水工程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已废止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必须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