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有效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