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已修改扰乱草原保护管理秩序、阻碍草原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27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