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有关规定的,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法规予以处罚。公园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损害公园绿化和景观环境的,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