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游客应当文明游园,爱护公园绿化和公园设施,遵守公园秩序和社会公德。禁止下列行为:
(一)妨害公共场所治安;
(二)损害公园环境卫生;
(三)损毁树木花草和公园设施、伤害动物;
(四)开展妨碍游客游园安全的体育活动或者擅自驾(骑)车进入公园;
(五)携带宠物进入公园;
(六)在非指定区域游泳;
(七)擅自张贴、设置、散发广告或者其他宣传物品;
(八)从事算命、占卜、看相等迷信活动;
(九)擅自营火、烧烤或者宿营;
(十)妨碍游客观瞻的;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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