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六章 限制登记/第四节 其他限制登记第七十六条已修改公安、规划、国土、工商、税务、海关等有权机关依法限制土地房屋权利或者没收的,应当书面通知登记机构停止办理相关登记,登记机构在土地房屋登记簿上记载。上述机关通知解除限制或者取消没收的,登记机构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相关登记。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