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已修改

申请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应当提交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房地产权证或者经预告登记的房屋买卖合同和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