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六章 限制登记/第一节 预告登记第六十二条已修改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预购商品房房地产登记证明和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预购商品房未经预告登记的,不予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的预告登记。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