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已修改

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预购商品房房地产登记证明和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预购商品房未经预告登记的,不予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的预告登记。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