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四章 转移登记第五十条已修改申请已抵押的土地房屋转移登记,应当提交原房地产权证、土地房屋转移的证明材料、抵押权人身份证明、抵押权人同意抵押土地房屋转移的书面证明以及受让人知晓或者同意继续抵押担保的证明材料。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