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土地房屋登记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

(二)受理;

(三)审核;

(四)记载于登记簿;

(五)核发房地产权证或者房地产登记证明。

登记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就有关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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