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自治县加大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加速牧农业产业化进程,因地制宜优化牧农村经济结构,确保牧农村经济稳步发展。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合理利用土地、草原的方针政策,实行基本农田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稳定土地、草场承包责任制,允许土地、草场使用权依法合理流转。

推动牧农村经营体制创新,鼓励和扶持各种专业户、合作社、协会组织和经济联合体从事开发性生产、农畜产品贸易和产业化经营,提供技术指导、信息传递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服务。

重视改善牧农民生产生活条件,鼓励支持和引导牧农民开展兴修水利、饲草料储备、牲畜棚圈、人畜饮水、牧农民定居点等生产生活设施建设。

地方法规 · 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