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自治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严格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上访、控告、申诉和意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地方法规 · 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