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工程竣工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以工程造价1%至5%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