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是指对城市的降水、污水、废水的接纳、输送、处理、利用及处置的行为。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城市降水、污水、废水的管网、沟(河)渠、泵站,起调蓄功能的人工或者天然池塘以及污水处理厂、污水和污泥处置及其相关设施。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