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1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