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不按规定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由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相应诊疗科目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