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民政、人力社保、环保、城乡规划、税务、工商、质监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