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修改

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对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录和评分,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机构记录、评分和处理结果。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