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章 执业规范第四十一条已修改医疗机构应当使用标注本机构真实信息的处方签、药品袋等医学文书。医疗机构不得将本机构空白处方签、药品袋等医学文书出售或者出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