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医疗机构应当使用标注本机构真实信息的处方签、药品袋等医学文书。

医疗机构不得将本机构空白处方签、药品袋等医学文书出售或者出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