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章 执业规范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开展输液业务,应当经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