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章 执业许可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变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决定不予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