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章 设置审批第十二条已修改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设置审批权限分别向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医疗机构的类别、名称、规模、选址、申请人、诊疗科目等内容进行审核。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