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社会资本申请设置三级综合医院、二级以上专科医院、中医医疗机构、康复医院、护理院,以及符合法定条件的执业医师申请设置诊所,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程序予以审批。

设置前款规定以外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