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风景名胜区门票价格由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门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出售。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