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章 保护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其项目选址方案必须经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准。在市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其项目选址方案必须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核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5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