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影视拍摄或举办集会、游乐、体育、文化等大型活动,应当征得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