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章 保护第二十八条已修改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区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5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