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章 保护第二十四条已修改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内的各项建设,应当与风景名胜区景观相协调。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内从事破坏资源、影响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活动。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5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