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设立风景名胜区,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环保、林业、文物、发展改革、建设、旅游等有关主管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

跨区县(自治县)设立风景名胜区的,由所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联合提出申请。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