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测绘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大城市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市、县(市)及建制镇、重点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一城市或者局部区域只能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设区的市,其市区地域连续的,不得分区建立城市独立坐标系统。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