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严禁编制、出版、销售、展示、登载有损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的地图产品。

生产、加工国外设计的地图产品,应当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需要国家审查的,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