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规划、设计和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失去现势性的基础测绘成果,急用的必须经过修测更新,防止出现重大失误;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避免重复测绘。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