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价格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无营业执照进入市场经营的,责令限期补办,属个体工商户的,处以50-300元的罚款;属企业的处以500-3000元的罚款。

(二)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不明码标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零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处于50-300元的罚款;对批发经营的,处以100-1000元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地方法规 ·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