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四十三条已修改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不缴、欠缴工会经费,经催缴仍拒不交纳的,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依法向企业、事业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9月27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