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机关、不实行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拨缴的工会经费,由各级财政列入预算,并由本级财政按季直接划拨给同级地方工会。工会因经费不足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同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应当给予补助。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9月27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