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十三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研究制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和劳动、就业、工资、物价、住房、社会保障、安全卫生以及其他重大政策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充分听取工会的意见。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9月27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