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土族自治县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石、挖砂、淘金、取土等活动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接受县水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和检查,严格按照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采挖地点、范围、宽度、深度、路线进行采挖,不得擅自变更;(二)按期足额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三)按期履行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报批办证手续;(四)随时清理开采后的弃料,保持底平、坡顺、无坑、无坨,符合河道整治要求,保证水流畅通。地方法规 ·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