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石、挖砂、淘金、取土等活动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受县水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和检查,严格按照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采挖地点、范围、宽度、深度、路线进行采挖,不得擅自变更;

(二)按期足额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

(三)按期履行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报批办证手续;

(四)随时清理开采后的弃料,保持底平、坡顺、无坑、无坨,符合河道整治要求,保证水流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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