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技术市场条例/第二章 技术贸易和技术贸易服务第七条有效设立技术贸易机构或技术贸易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经营、服务范围和与其相对应的名称;(二)有与经营和服务范围、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三)有固定的场所、设施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四)有组织章程和服务规范。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