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技术市场条例/第四章 扶持和奖励第十八条有效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买方在三年内可从投产项目的新增利润中每年一次性提取3%至5%的费用,奖励实施该项目有贡献的科技人员。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