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行政、司法和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