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废止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捐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接受境外组织或者个人的办教津贴和传教经费,不得为境外组织或者个人从事非法宗教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不得接受境外宗教组织的委任。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