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宗教事务部门管理宗教事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宗教事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