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第二章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和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第八条已修改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给失业保险登记证件。失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