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第三章 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第十八条已修改失业保险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核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可以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