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失业保险基金的开支范围:
(一)失业保险金;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四)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职业介绍补贴费用及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支出;
(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用人单位吸纳再就业的岗位补贴或者社会保险补贴费用;
(六)稳定就业岗位的在岗培训补贴或者社会保险补贴费用;
(七)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规定的与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创业和预防失业有关的其他支出。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