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归侨、侨眷接受境外亲友捐赠的款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归侨、侨眷境外亲友向境内捐赠财产的,县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协助办理有关入境手续,为捐赠人实施捐赠项目提供帮助,并依法对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督。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